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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8日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6个巡回法庭的布局和巡回区提供明确的依据。 据了解,司法解释的修改,一是明确了新增设的4个巡回法庭地点及其巡回区,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4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二是调整了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在原来广东、广西、海南3省(区)基础上,增加了湖南省;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保持不变。三是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5省(区、市)有关案件。 2015年1月28日、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别在深圳、沈阳正式成立。两个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全面深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依法审理跨区划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在推动审判重心下移、保障跨区划案件裁判公正、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两个巡回法庭运行近两年来,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好评,被人民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数量等因素,决定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增设4个巡回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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