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职场,许多“菜鸟”懵懂中就签署了就业协议,工作不如意时想离职却发现要交一大笔违约金。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发布了诸多案例,提醒初入职场的毕业生警惕企业所谓“非法违约金”。非“专业”“专项”培训、落户等情形都属于法定情形之外,均属无效。
案例一:并不是任何培训费都构成离职违约
小王入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若小王违约提前离职,则应按未服务年限每年向公司支付赔偿金两万元。一年后,小王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软件公司认为小王工作不满两年即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违反了《保密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培训成本及违约赔偿金。这一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处无效。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应当是“专项”的、“专业”的,并不是任何培训费用和培训技术都构成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如上岗前关于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规章制度等必要的就业基础知识培训就不在此列。
一中院法官李军解释,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公司为小王提供的实习培训、专项培训以及小王知悉并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内容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约定服务期的专项培训,因此,软件公司仅向小王提供了内部培训,没有其他培训。故《保密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小王无需支付软件公司赔偿金。
案例二:不能以解决户口为由设违约金
小汪入职某理财顾问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于次年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载明该公司办理小汪的落户手续等有关事宜,并约定小汪对公司有三年的服务期,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小汪单方提出中断终止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赔偿金三万元。一年后,小汪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便以小汪违反双方签订的落户协议为由要求小汪支付违约金三万元。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诉讼请求。
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培训、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情形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决落户后未履行完毕服务期约定违约金属无效,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军解释,此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中,小汪未履行完毕劳动合同应向该理财顾问公司支付三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约定违约金情形内,属无效条款。
(编辑:雨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