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位于杭州青芝坞的杭州晓园往事客栈投诉,有位顾客来前台想用专业点评换免费住宿,遭到拒绝后竟从网上下单入住,退房时要挟前台不退房费就给差评。
钱江晚报记者立即进行了核实。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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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投诉:客人凌晨2点入住12点退房
要求私下返还房费,不给就差评
事情要从1月4日半夜12点说起,像往常一样,杭州晓园往事客栈的前台韩小姐接到了一个来自"去哪儿"的订单,客户订一晚单人房,房费80元,1月5日下午2点之前离店。
1月5日凌晨2点,客人入住了,是一位1米6左右的普通女孩子,穿着羽绒服,整个人有点文艺的感觉。
到了1月5日中午12点,对于杭州晓园往事客栈的前台韩小姐来说,"是个现在想起来都十分生气的时刻。"
那位客人看着年纪轻轻,一开口就说自己是试睡员,可以写好评,代价是要免去这一晚的房费。韩小姐表示试睡员基本上是酒店参加网站的试睡员推广活动,有试睡员账号的用户通过网站申请试睡名额,然后入住进行中肯点评,网站退还房费。"基本上都是酒店和网站沟通,我们现在也没有试睡的活动。哪有平常的日子,自己住了一晚上非要说试睡,让店家退钱的道理。"韩小姐说。
韩小姐和那位姑娘发生了争执,"姑娘1998年生人,安徽人,说话一套一套的。姑娘说这里那里有瑕疵,拿着手机说你看我都编辑好了,一定会给你们好评的,你把钱退还给我。"韩小姐第一次遇到这样的要求,争执过程中是又气又懵,到最后,"我给去哪儿打电话,直接取消了她的订单,退了她80块,这样她就没有要挟的把柄了。"韩小姐说。
而且,退房时,韩小姐发现这位姑娘她曾经见过,前几天就来过,提出可以写专业点评换免费入住。当时韩小姐就已经明确拒绝了她的要求。
韩小姐说:"试睡员虽然是个新兴的行业,可是也不能明确说过不可以了,还直接下了订单强行要试睡点评,这样酒店还赚不赚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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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民宿表示曾遭遇过女孩要求试睡免房费
至少6家民宿被造访过三四次
遭遇这样强买强卖的事情,韩小姐心绪难平,她在青芝坞民宿群里发文,讲述被无理要求退房费的事情。没想到,这个有着217家民宿的微信群内,不少店家都说遇到过这个女孩,同样是要求以专业点评换免费入住,都遭到了拒绝。
见过这个女孩两三次的就有6家。
同样位于杭州青芝坞的杭州甲乙丙丁时尚酒店也在前几天与女孩相遇。工作人员周先生说,这个女孩子已经来过两次。第一次,女孩一来,先让周先生带她转了转酒店的房间,大的、小的、贵的、便宜的,数数有十几间。挑了一个最贵的,说要用专业点评换免费入住。
这家酒店刚刚装修,原本周先生觉得如果入住一晚,进行中肯的评价,对于扩大酒店的影响未尝不是一件好事。"结果,她一转口说要住三个晚上,我感觉不对,我就说再考虑一下。她又说要当晚入住,我就打发她走了。"后面这个女孩再来,周先生就敷衍打发她走了。
杭州青庭国际青年旅舍的工作人员李小姐也碰到过女孩三次。第一次是2018年12月底,一来就以顾客的身份要求看房型。第二次的时候说自己是试睡员,要求免费试睡一下,第三次也是同样的要求。"我们老板没什么兴趣,所以后来都打发她走了。"
还有多家青芝坞民宿老板表示看到过她,内容基本上都是试睡和免费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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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自称是私人试睡员,与店家达成协议
店家说:请试睡员,为何不睡500元房却睡80元房
通过微信,钱江晚报记者联系到了女孩阿欣(化名)。她听闻记者采访,初时十分惊讶。她表示自己与杭州晓园往事客栈之前有达成协议,是店家同意试睡的。"试睡点评的形式,我和他讲过,去拍照片,他也同意。我拍了很多好照片,相册都有。"
那为何最后没有付房费,而变成了取消订单?阿欣的解释是拍到了一张有点瑕疵的照片,店家说不需要点评了,说给退单,自己反复问需不需要上传点评,店家说不用了,最后才取消了订单。
关于是否有不退房费就给差评,阿欣表示是根本没有的事情。阿欣发了一堆酒店的照片,包括床、沙发、沐浴露、马桶。并且给了一张截图,上面小图标是试睡员。
图:阿欣拍的酒店照片
钱江晚报记者将阿欣的回复转给了杭州晓园往事客栈,店家提出了质疑:"凌晨两点入住,和谁沟通过试睡的事情?我们店有500元的房间,为什么不给试睡员住好的房间,而让她住一个80元的小房间。"店家明确说,如果酒店在网上发布试睡任务的话,酒店会明确哪种房型需要试睡。
对于店家的质疑,截至钱报记者发稿时,阿欣没有再正面回复,也没有提供试睡协议。
律师说法:
试睡员不是自己想睡就睡
如果没有与店家的协议
以评价为筹码要求退房费涉嫌敲诈勒索
姑娘说自己是试睡员,店家说我们从来没有邀请过你。而至记者发稿时姑娘也无法提供她所称的与店家之间的试睡协议。民宿群中有店家发起提醒,有人开始讨伐。
姑娘的行为其实在法律上也有很大风险,如果以差评为要挟要求退房费,其行为性质接近于近年来大力打击的网络差评师。
而店家能否轻易发起试睡,以免费试睡来换取好评,2019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倪越卿律师为钱江晚报提供了专业法律分析--
试睡员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但无论店家或试睡员,仍需要遵守《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酒店参加的试睡点评活动,是指拥有试睡员账号的用户通过网站申请试睡名额,然后入住酒店进行点评,网站退还房费。实际上,酒店通过参加活动,在网站上向不特定的试睡员发出要约,试睡员通过网站申请试睡名额,获准后入住酒店,点评后网站退还房费,系与酒店、网站三方之间就试睡入住达成了相应合同,该合同不同于一般酒店合同之处在于点评后退还房费。试睡员的身份和账号,在酒店未参加活动、试睡员本身未报名的前提下,并不产生特别的法律效力。
本次事件中,店家称其目前并未参加网站的试睡活动,试睡员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报名参加了试睡员活动,酒店、网站三方之间并未就试睡入住达成相应合同,应当认为,根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是一般酒店入住合同,酒店应当提供房间,试睡员也应当支付房费。
若试睡员主张其与酒店之间签订过试睡协议,则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需要提醒酒店的是,根据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酒店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也应当遵守该条款的规定,与试睡员之间签订的试睡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有待进一步考量。
如果该名试睡员在要求退还房费的过程中,以不退还就给予差评为由对酒店进行威胁,使酒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恐惧名誉受到影响心理下退还房费,一旦金额较大,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
(编辑:鸣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