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记者摄影家江苏讯(李健新)2020年11月19日,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案,该案是长江江苏流域重点水域,涉案渔获物数量最大的非法捕捞案件。此外,该案也是长江首例运用超声波捕鱼的新型非法捕捞案件,且团伙分工清晰,是集“捕运销”一体的犯罪产业链。
2018年5月,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太仓派出所(以下简称:太仓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长江太仓段水域有人使用超声波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太仓派出所立即对这一情况开展侦查,在经过一个多月的线索摸排,2018年6月26日凌晨,太仓派出所会同太仓市公安局兵分多路,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夏某、俞某等5人。当场查获渔获物100余公斤,查扣配有发电装置的超声波捕鱼设备等非法捕捞工具20余套。
经查:夏某、屠某等5人,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21日间在长江太仓段水域内,采用超声波传感器定位鱼群位置,随后通电捕鱼的手段,多次进行非法捕捞行为,后将捕捞的渔获物卖给俞某,经讯问,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该团伙累计捕捞非法渔获物近4000余斤。
“每次捕鱼数量都近百斤。”据被告人夏某某交代称“我主要用超声波捕鮰鱼,也用过几次电拖网捕鱼。超声波捕鱼的机器通电就能产生超声波,附近的鮰鱼就会在水下使劲‘喝水’,肚子变胀浮出水面;电拖网就是渔网通电后两条船拉着前进。”面对以到达“无鱼”等级的长江,该团伙仍能做到每次捕鱼近百斤,其对长江鱼类资源的伤害之巨大可想而知。
2020年11月19日,江阴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被告人宋某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被告人宋某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四、被告人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五、被告人俞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六、扣押在案的捕捞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七、被告人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俞某退缴各自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被告夏某某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13734元;被告屠某某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5302元;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共同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6296元;被告宋某前、宋某林共同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27556元;被告俞某与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分别在人民币113734、25302元的金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在人民币4629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被告宋某前、宋某林在人民币22755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俞某共同承担专家评估意见费6000元。
十、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俞某就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