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1%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资,宣某某通过运营公司、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诈骗上千万元。近日,经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宣某某、毛某涉嫌集资诈骗案依法获判。
2014年6月,宣某某在乐陵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建立P2P网络平台及QQ群,通过发布广告吸引投资人到其网站注册会员。运营过程中,宣某某让员工制作虚假标书,以21%的高额利息吸引投资者,并许诺投标到期时可以连本带利奉还。事实上,投资者的钱均被转入了宣某某的个人账户。
随着投资人数的增多,宣某某开始担心资金周转不过来,骗局暴露,于是将21%的利率降到了18%。结果,资金周转的问题解决了,投资者却因利息降低而减少,导致"流标"。对此,宣某某又让员工们在网站上大量注册"马甲号",冒充投资者,这不仅解决了"流标"问题,甚至还达到了"一标难求"的效果。就这样,通过造假手段,公司运营的风生水起。
看到宣某某公司的生意这么好,亲戚毛某也加入了网络P2P的队伍,在宣某某的帮助下,成立了一家同样类型的公司。公司运营后,宣某某每天抽取该公司投入资金的50%,直到抽够200万元加盟费等费用为止。
2015年3月,经人举报,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8日,两人被乐陵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经查,自两人公司成立至案发,宣某某共非法集资1282万余元,毛某共非法集资410万余元。2016年1月18日,该院以集资诈骗罪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截止到案发时,宣某某已返还本金及利息1100万余元,毛某返还本金及利息160万余元。法院审理认定,宣某某与毛某系集资诈骗罪共犯,故宣某某涉案金额总计400万余元,毛某涉案金额总计近240万余元。
2016年12月23日,乐陵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宣某某、毛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编辑:韩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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