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摄影家网讯 被告人王支农 男,1963年04月0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630407****,汉族,大专毕业,许昌市**原校长 住许昌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号)。1997年7月任许昌市**党支部副书记、校长。
1.2016年12月6日,王支农安排**学校老师从学校管理的学生餐费中支取50万元,为其儿子购买房子。
2.2016年12月15日,杨某某在归还其借用的20万元公款时,按照王支农的要求将款项归还至王支农原银行个人账户。后王支农将2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陆续用于个人消费。
3.2017年10月10日,王支农安排**学校老师从学校管理的学生餐费中支13万元,为其儿子购买汽车。
4.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9月15日,王支农多次安排*学校老师从学校管理的学生餐费中支取共计19万元,供其个人消费。
被告人王支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针对受贿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支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针对挪用公款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支农有期徒刑六个月。针对贪污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支农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王支衣被控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检察院认为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图片编辑: 陈 旺
审核发行: 朱新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