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过多年打击整治,特别是“四个最严”要求提出后,我国食药安全整体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线上线下销售的功能性食品添加激素类药物问题突出
●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发,除了消费者缺乏组织、法律威慑力不足之外,归根结底是制假售假者的价值观出了问题。要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就应该严惩制假售假者,不折不扣地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
● 打击问题食品药品,既要靠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依靠广大群众,应动员更多的消费者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法治日报记者陈磊
“当年,我在一家副食品商店购买了一盒海参,购买后发现这盒海参没有QS(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识,没有出厂日期,无厂名、厂址、电话。”近日,知名民间打假人张晓红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回忆11年前在山西某地的一次购物经历时说,那时市场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较为严重,充斥着大量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非法添加食品等。
多位民间打假人对此持同样看法。他们认为,当时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面临诸多挑战。经过多年打击整治,特别是“四个最严”要求提出后,我国食药安全整体状况有了明显改善,过期食品、“三无”食品、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在时下如火如荼的线上销售中,一些功能性食品添加激素类药物问题突出,且非法添加趋向隐性化、科技化。
受访的民间打假人认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存在,归根结底是制假售假者的价值观出了问题,建议各地加大对民间打假人的支持力度,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司法机关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依法鼓励消费者针对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提起索赔诉讼。
问题食品充斥市场
民间打假维权兴起
据张晓红回忆,那是2011年3月,他在山西省某市一家副食品商店购买了一盒“三无”海参,价值4200元。
我国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未取得QS而生产的食品,一律禁止销售。张晓红认为,这盒海参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明事项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后,他将这家副食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支付10倍赔偿金。
在此之前,张晓红已经组建团队从事知假买假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数十起问题食品、假冒伪劣商品。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2017年8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由商家支付原告经济损失4200元,支付10倍赔偿金4.2万元。
“我们是消费市场领域的‘啄木鸟’,通过我们持之以恒的民事打假维权,一些制售违法食品下架撤柜、召回整改销毁、停止生产。”张晓红说。
河南人闫震(化名)是一名“80后”,在机缘巧合下进入民间打假领域。那是2013年春,在广东某市的超市、商店购物时,他发现不少标签有问题的食品,买回来后向商家提出索赔,“当时,不少超市、商店都能够买到问题食品”。
“我主要关注食品标签问题,比如新资源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或食用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过量使用营养强化剂、产品虚标等级、超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过期食品等。”据闫震回忆,看当时的媒体报道,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主要是地沟油、食品添加苏丹红等。
“十几年前,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无生产日期食品可以说是随处可见。”同样在广东省某市从事民间打假的吴名(化名)告诉记者。
民间打假人的直观感受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判断相一致。
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12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监管工作仍然面临诸多困难、问题和挑战。务必要深刻认识当前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据统计数据:2012年,全国共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14万多起,涉案金额8.6亿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共侦破生产销售假药案件1.4万多起,案值160余亿元。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共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近30万起。
知假买假获得支持
食药安全形势向好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2013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位民间打假人说,知假买假具有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资格之后,更多消费者拿起了法律武器,与食品药品的违法者作斗争,起到了较为积极的净化市场的作用,有力地弥补了行政资源不足的现实。
闫震此时也开始知假买假并提起多件索赔诉讼。例如,2014年11月至12月,闫震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的一家网店多次下单购买茶叶礼盒,共花费593.9元。闫震认为茶叶礼盒外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号是虚假信息,因此网店销售的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号,这是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涉案产品未取得销售许可,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2015年3月,法院判决网店退还货款593.9元,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项5939元。
湖北人杨林(化名)8年前走上专职打假的道路,专打含有问题添加剂或有害化学成分的食品。8年间,一批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药的保健品商店,因杨林及其团队打假而被处罚甚至关停。
还有民间打假人曾经在半年间向多个省份市场监管部门提供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举报线索600起,得到书面、电话、短信回复的约500起。其中,被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并作行政处罚的约180起,被认定为假药并作行政处罚的200多起。
在张晓红印象中,最高人民法院食药司法解释实施后,对“知假买假”予以支持,市场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大为减少,食品药品安全总体形势变好,“滥用食品添加剂、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等问题相对得到解决”。
在闫震看来,一个显而易见的转变是,广东某市的大中型超市的食品标签不规范问题解决了,甚至有的超市在票据上打印“经双方确认商品没有过期”的字样,还配备了专门清理清查过期临期食品的工作人员,“实体店的经营更加规范自觉”。
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数据显示,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添加剂使用不规范
制假售假时有发生
2019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印发,其中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制假售假等问题时有发生。
该意见指出,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张晓红观察,我国食品药品领域当前还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比如假冒注册商标食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未标明有效期的劣药等。
闫震认为,我国食品药品领域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微商、直销、网店销售的众多功能性食品非法添加激素类药物,而且非法添加技术趋向科技化、隐性化,鉴定检测方法有时跟不上。
吴名发现,在个别地方,由于地方立法不再支持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还把原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可以要求10倍赔偿的标准提高,如要求消费者证明涉案食品有毒有害,导致民间打假困难重重,这些地方的食品问题有回潮迹象。
据介绍,吴名去年以来对300起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问题进行举报,大约280起涉及的商家未被处罚。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4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披露,根据抽检数据,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易发、多发期,微生物污染、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问题仍需持续治理。
知名民间打假人王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发,除了消费者缺乏组织、法律威慑力不足之外,归根结底是制假售假者的价值观出了问题。
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严惩制假售假人员
食品药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作为广大消费者维权的开路先锋、侵权者的“啄木鸟”,民间打假人对于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建议是什么呢?
一位民间打假人认为,打击问题食品药品,既要靠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依靠广大群众,应动员更多的消费者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提供线索,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在张晓红看来,商家的本性是逐利的,但要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必须用法治“护航”。
“食药安全归根结底是‘管’出来的,其中群众民事监督不可或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惩罚性赔偿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张晓红说。
闫震希望各地加大对民间打假人的支持力度,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司法机关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依法鼓励消费者针对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提起索赔诉讼。
作为多年从事打假的实践者,在王海看来,要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就应该严惩制假售假者,不折不扣地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希望完善法律,明确所有的商品购买者、使用者、接受服务者均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王海认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改革迫在眉睫,首要的改革是促进消费者组织的发展,让消费者和企业通过组织进行有效博弈。
王海还建议做好信息公开,以解决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如食药监部门应该主动公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第一时间公布全部食药抽检结果,不但可以威慑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指引。
“要用好法律,让人不敢作恶。”王海认为,法律的作用不仅要让作恶者埋单,更要阻止人们作恶。
(编辑: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