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记者了解到,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安徽省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督促指导食品销售主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保质期1年以上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30天
《办法》指出,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标注保质期在1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30天;标注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20天;标注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6个月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5天;标注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0天;标注保质期在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5天;标注保质期在3天以上15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2天;标注保质期在3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由食品销售经营者根据产品性质、储存条件等自主确定。
《办法》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制定严于上述期限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应对临期食品作特别标示或集中陈列出售
记者注意到,《办法》要求,超市、商场等食品销售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在食品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鼓励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通过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等方式集中陈列出售,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柜)空间大小而定。未集中陈列出售的,应当对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作特别标示。
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采用遮盖、模糊、极端缩微字号等方式隐瞒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以修改保质期或调换包装等方式重新上市销售。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发现食品达到临期界限的,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或附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发现食品到期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分类清点、依法处置,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未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将被约谈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管理。如与供应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的,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如实记录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以及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信息。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参照本办法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对其经营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在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作特别标示。
《办法》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编辑:映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