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正式发布,同意在廊坊市、沧州市、运城市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副研究员洪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是我国设立的第七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此次扩围之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数量达到165个,覆盖31个省份。
具体来看,《批复》提出,同意在廊坊市、沧州市、运城市、包头市、鞍山市、延吉市、同江市、蚌埠市、南平市、宁德市、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吉安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焦作市、许昌市、衡阳市、株洲市、柳州市、贺州市、宜宾市、达州市、铜仁市、大理白族自治州、拉萨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洪勇分析,本次新设的33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外贸基础较好,地理分布上更加重视中西部地区和边境地区。
在具体建设推进方面,《批复》提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复制推广前六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要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抓好风险防范,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保障好个人信息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批复》要求,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要按照试点要求,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
《批复》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切实发挥综合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调配合,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更好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
《批复》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实行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支持政策,企业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的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地区)自动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政策,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商务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评估,促进优胜劣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洪勇说,新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体现了政府对跨境电商新业态的重视,期望通过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
洪勇指出,据海关统计,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五年增长近10倍,去年规模达到1.92万亿元,增长18.6%。从最新数据来看,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仍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上半年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同比增长28.6%。其中,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带动作用明显。
(编辑: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