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警总队出台规定给全省交警戴“紧箍” 严禁以罚代管

  来源:大河网佚名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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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月10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下发《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加强全省交警队伍管理十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记录仪使用、交通事故处理、车驾管业务办理等方面对全省交警及交通协管员作出要求,交通协管员等非执法主体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予以开除、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全省交警系统不得重新录用。

1月10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下发《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加强全省交警队伍管理十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记录仪使用、交通事故处理、车驾管业务办理等方面对全省交警及交通协管员作出要求,交通协管员等非执法主体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予以开除、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全省交警系统不得重新录用。民警和单位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严禁擅自对外提供、公开发布执法视音频资料

严禁不按规定要求佩戴、开启、使用执法记录仪;严禁删改、剪接、损毁执法视音频资料;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公开发布执法视音频资料。

严禁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

严禁违反规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严禁擅自修改、删除违法信息;严禁随意变更处罚项目、标准;严禁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

严禁超越交通事故办案期限

严禁违反规定办理交通事故;严禁超越交通事故办案期限;严禁不公正认定交通事故;严禁违反规定向当事人转嫁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费用;严禁故意隐匿、篡改、伪造证据。

严禁利用车辆检测线、驾驶人考场、驾校等谋取经济利益

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车辆入户、查验、驾驶人考试、审验等车驾管业务;严禁利用车辆检测线、驾驶人考场、驾校等谋取经济利益。

严禁向当事人转嫁车辆保管费用

严禁违规扣留车辆、驾驶证、行车证;严禁扣留车辆、驾驶证、行驶证不出具法律文书;严禁超期扣留车辆、驾驶证、行车证;严禁违规向当事人转嫁车辆保管费用。

严禁交通协管员作出行政处罚

严禁交通协管员等非执法主体从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执法行为;严禁交通协管员等非执法主体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严格涉案停车场、修理厂、抢险救援单位和施工现场监管

严禁通过指定停车场、修理厂、抢险救援单位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严禁违规向涉案停车场、修理厂、抢险施救单位、施工单位等收取费用;严禁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纵容停车场、抢险救援单位等乱收费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严格禁止以罚代管

严禁下达罚款指标;严禁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严禁将罚款量作为考核标准;严禁将经费与罚款量挂钩;严禁将工资待遇与执法量挂钩。

严格工作纪律

严禁不作为、慢作为;严禁值班备勤期间脱岗、漏岗;严禁拒绝、推诿落实上级工作指令;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工作信息、工作数据。

严格廉洁自律要求

严禁吃拿卡要;严禁违反规定收受当事人钱物。

交通协管员违规将辞退,全省不得重新录用

交通协管员等非执法主体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予以开除、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全省交警系统不得重新录用。民警和单位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免职、禁闭、调整工作岗位、停止执行职务、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构成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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