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济南美发店女老板被割喉案开审 嫌疑人当庭翻供

  来源:大众网佚名2017-01-13
打印本文
核心提示:大明湖畔发生血案:一美发店女老板遭人割喉身亡,凶手下落不明;录像中民警说话很少,宋某反倒是侃侃而谈,对作案中的很多细节说得很详细,例如对董某割喉后,还将一坐垫放在其脸上遮挡,与证人到现场看到的情况吻合。

被抓后嫌疑人宋某指认现场 (资料照片)

2004年,大明湖畔发生血案:一美发店女老板遭人割喉身亡,凶手下落不明;案发12年后,凭借现场的一滴血,作案男子宋某落网。

2017年1月12日,该案在济南中院开庭审理。

令人意外的是,嫌疑人宋某当庭翻供,矢口否认曾经杀人……

当年的命案现场:美发店女老板遭割喉身亡

2004年9月12日,大明湖畔的北董庄发生一起命案:29岁的美发店女老板董某在店内被人杀害。据了解,董某和其男友洪某合开了这家美发店,事发时洪某外出,仅董某一人在店内。

据报警人介绍,当时他到美发店找洪某去打牌,进屋就发现董某倒在血泊中。由于死者颈部大血管被割断,案发现场遗留了大量血迹。但现场并未发现作案工具及凶手留下的其他痕迹,但在死者的颈部还有一小块残留的刀片,警方据此推断凶器应为剃须刀一类的锐器。

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缜密细致的勘验,最终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了除死者之外的第二个人的一滴血迹。警方分析,该血迹极有可能是受害人在与犯罪嫌疑人搏斗过程中嫌疑人受伤后遗留在案发现场的。由于来往该美发店的多为流动人口,且案发现场除了疑似嫌疑人的血迹之外,并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线索,随后的12年中案件侦破工作一直没有进展。

12年后的柳暗花明:嫌犯盗窃落网后牵出命案

2016年,案件出现了转机。5月4日,济南警方发现泰安东平警方处理的盗窃嫌疑人血迹与"9·12"杀人案嫌疑人的血迹为同一人。专案组立即组织警力奔赴东平,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嫌疑人宋某抓获并押解回济。

原来,2016年年初,手头拮据的宋某携带菜刀入室,盗窃了两辆电动车和一个煤气罐,因为此次作案,他的DNA信息被警方采集,并与之前的命案现场遗留血迹比对成功。

当时,宋某曾告诉民警,作案后他度日如年,整日惴惴不安,很少回到老家。多年来,因为担心被警方发现,他与女友举办婚礼后,甚至都没领取结婚证。因为无心挣钱,他的女友也跟人跑了,仅留下了一个年幼的女儿,由年迈的老母亲照顾着。

如今的面对审讯:称当时脑子糊涂才承认杀人

2017年1月12日,该案在济南中院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当带着脚镣手铐走上被告席时,身为被告人的宋某刻意盯着旁听的人群看了好几眼。

"我没杀人!"庭审一开始,宋某的一句话就语惊四座。接下来,宋某称当时承认自己是命案凶手,不仅是为了顺着警方的说法,还因为对生活"破罐子破摔"。在法庭上宋某辩解称,他确实在2004年之前来过济南打工。后来离开济南,还辗转多地打工,对于济南的印象不是太深。被抓之前,他的哥哥因车祸身亡,姐姐因癌症也去世了,特别是他的女友弃他而去,让他非常失落,脑子也变得糊涂。当时警方找到他,他就顺着警方的说法认了罪。

●法庭对话:

辩称事发前去过理发店血是剃刀刮破脸留下的

接下来的庭审中,当辩护人询问宋某是否到过事发理发店时,宋某则说去过,不过是案发之前去的,当时刮了脸,他只待了半小时。因为他吃辣椒脸上有青春痘,可能剃刀刮破了脸,血迹就是在那时留在了现场。

审判长:警方刑讯逼供了吗?

宋某:没有。

审判长:按照正常思维,没杀人为什么要认罪?

宋某:当时脑子糊涂了。

审判长:宋某,你在2010年到2016年,到底去过几次理发店?

宋某:那我怎么记得住?

审判长:时间这么近你都记不住,为什么十几年前去一次理发店,你就记住了那么多细节?

宋某:(顿了一下)我没杀人。

●录像回放:

检方指控其两副面孔建议从重从严来判决

检方的起诉书与宋某的说法截然不同:2004年,宋某在济南某建筑工地打工,案发当天到大明湖周边游玩。当时路过北董庄一家美发店他就进去理发,与该店女老板董某因费用问题发生争执。当时董某称理发为30元,而宋某身上钱不够。恼羞成怒的宋某用胳膊扼住董某颈部,并持店中的剃须刀朝董某颈部连割两刀致其死亡。宋某作案时,还不慎将自己的手指割伤。

面对宋某的说辞,公诉人则逐一举证,认为宋某存在"两副面孔",并当场播放宋某在公安机关录口供时的录像资料。

录像中民警说话很少,宋某反倒是侃侃而谈,对作案中的很多细节说得很详细,例如对董某割喉后,还将一坐垫放在其脸上遮挡,与证人到现场看到的情况吻合。关于手指上的伤痕,是作案时被剃须刀割伤的。宋某还说,自己21岁时就做下这个大案,后来的他活得就像个"孤魂野鬼"。

公诉人在历数证据后,认为宋某作为故意杀人案凶手证据确凿。但其在案发十几年后落网,受审时仍无悔罪认罪之心,且曾携带菜刀入室盗窃,社会危害性极大,建议从重从严判决。庭审两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并未当庭宣判。(编辑:马芳)


 广告:中国新闻摄影协会、315记者摄影家网吸收摄影会员。报名qq3158284687

 

 
[责任编辑: 315xwsy_susan]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凡注明"来源:315记者摄影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315记者摄影家网所有,转载、下载须通知本网授权,不得商用,在转载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315记者摄影家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出于研究学习之目的,为北京正念正心国学文化研究院艺术学研究、宗教学研究、教育学研究、文学研究、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考古学研究的研究员研究学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涉及作品、图片等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作者看到后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