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清江路命案”一审开庭 被告人当庭认罪

  来源:青岛热佚名201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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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后赵某因翟某对其辱骂,遂从其轿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棒球棍,趁翟某不备,持棒球棍击打翟某后脑部,将翟某打倒在地后,又朝翟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二十余下,再持水泥砖块朝翟某的头面部击打数下,致翟某当场死亡。

1月12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即青岛“清江路命案”)。庭审中,公诉人员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害人翟某的亲属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赔偿166万余元。案件将择日进行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时,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在等待保险公司出险时,因故与从附近友客超市出来的被害人翟某(男,1978年4月生)发生口角并厮打。期间,赵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发生交通事故。后赵某因翟某对其辱骂,遂从其轿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棒球棍,趁翟某不备,持棒球棍击打翟某后脑部,将翟某打倒在地后,又朝翟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二十余下,再持水泥砖块朝翟某的头面部击打数下,致翟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处警的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查获。经法医鉴定,翟某符合头面部受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致脑机能障碍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发表了意见。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被告人罪重罪轻、是否构成自首等进行了辩论并对被告人的量刑发表了意见。

Tips

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及10余家新闻媒体在法庭现场旁听了庭审。同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新浪网法院频道对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直播。(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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