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的刑罚执行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证实,国俊峰在未经监狱领导审批的情况下,违反监管法规,滥用枪式自卫防暴器致服刑人员于洋右眼重伤二级,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已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医院诊断病历。
包头市眼科医院于2016年6月4日出具的眼科住院病历显示,伤者于洋(40岁)主诉称:右眼被电击子弹刺伤5小时。
于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于事发当月对国俊峰立案侦查,此案目前已移交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国俊峰已被取保候审,目前未对伤者做出任何赔偿。
2016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盖有该检察院红色公章的起诉书显示,内蒙古包头监狱防暴队副队长国俊峰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并于当年12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起诉书显示,2016年6月4日,包头监狱的服刑人员于洋因身体不适申请就医被拒,要求见防暴队值班领导国俊峰,后者赶到后对于洋大声辱骂,于洋也多次出言顶撞国俊峰;国俊峰在于洋没有过激行为,也未向监狱领导进行报告审批的情况下,从防暴队办公室柜中取出一把枪式自卫器回到于洋所在的严管室,在试射后又将枪口朝向于洋,随后将一枚"电击弹"的电针射入于洋的右眼。
起诉书中显示的"物证"之一显示为:犯罪嫌疑人国俊峰所用的枪式自卫器(编号为010372)一把、击发后的电击弹一枚、未击发的电击弹和催泪弹各一枚。
2017年1月4日,包头监狱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该起诉书称,经内蒙古包钢医院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洋眼部受伤情况进行鉴定,被害人于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根据《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起诉书认定,国俊峰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
2017年1月4日,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于出具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则显示,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委托该所,对于洋被电击枪击伤的右眼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分析和意见显示:于洋右眼伤后,视力下降程度无法确定,伤残。
截至目前,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尚未就此案开庭审理。
(编辑:鸣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