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当处死,因证而缓

  来源: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刘国庆律师刘国庆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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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罪当处死,因证而缓

2009年中秋佳节,城里人都在邀明月共饮,而农村里的人在农田里忙碌了一天,也赶着收工和家人共度中秋佳节,而就在这欢乐祥和的中秋佳节之夜,太和县顺义乡礼仪村竟发生一起凶杀案,和村青年李明连刺六刀将礼仪村郝为强杀害。

案情就是命令,顺义刑警中队闻警出动,经过缜密侦查将杀人嫌犯李明抓获。

琐事结怨

警方走访知情人后获悉,嫌犯李明的妹妹李月是被害人郝为强的儿子郝付生的妻子。郝付生和李月有一不满周岁的孩子,素常两家之间就时因琐事结怨。这几天李月娘家正忙着收秋,让李月和丈夫郝付生一起去帮忙,但郝付生借故推脱,李月心有不满,只好将孩子留在婆家自己过去。但因农活太多,回婆家晚了,影响了孩子喂奶,李月拖着疲惫的身体一进家门,就遭到丈夫郝付生谩骂、公公郝为强、婆婆斥责,李月一气之下,哭着离开婆家。郝付生以李月很晚还未回家,电话向李月娘家要人。李明即骑车到礼仪村郝家找妹妹李月,发现李月自行车在,而不见李月,郝家人还当面说假话,谎称李月还未回家,一来二去,言语冲突,双方怨恨升级。李明找不到妹妹李月,只好窝着满肚子气回家等。这边郝付生不依不饶,电话勒令李月娘家交人,否则,杀李家全家。放下电话,郝付生即去和村李家要人,其几个朋友就电话通知其父郝为强随后也去和村李家。这边,李明听到郝付生的勒令电话气愤不过,即只身前往礼仪村郝家要讨个说法。

激情杀人

李明走到和村村边,正好遇到迎面而来的郝为强和同去的几个人,李明向郝为强打了个招呼,但因各有怨恨,话不投机扭打在一起,等和郝为强同去的几个人上前拉开,李明已跑走了,再看郝为强满身是血,躺在了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明逃离现场,毫无目的地沿309国道东行,并顺手把凶器刀子扔到了东行的大卡车上,逃亡几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凶器来源?

公安机关抓获李明后,立即进行了审讯,李明对刺杀郝为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供述刀子是郝为强所带,在和郝为强碰面后,是郝为强先用刀子捅他,被他夺过刀子反手将郝为强刺杀的。公安机关随后走访现场证人,但均不能证明凶器的来源。而凶器因被李明扔弃在行进中的大卡车上,确已无法找到。这样凶器的来源就成了个谜?

争议焦点

凶器是谁的?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将决定本案的定性和李明的罪行轻重?如果凶器是李明携带,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当无争议;如果凶器是被害人郝为强携带,则其过错在先,李明具有防为性质,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由于本案的凶器已无法找到,只能根据现有证据对李明进行定罪量刑。本案历经公安机关侦查、太和县检察院和市检察院审查,又经退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全部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刀子是李明所拿。但根据卷内李明的四次讯问笔录,均供述刀子是郝为强带的,而且四次供述前后一致,并无任何矛盾之处。另外,是被害人郝为强拿刀捅李明在先,李明夺刀刺杀在后?还是李明直接持刀刺杀郝为强也均未查清,无法合理排除李明防卫的可能行。

因证而缓

在既没有被告人供述,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凶器是李明所携带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难以认定李明携带凶器持刀杀人。也不能合理排除李明防卫的性质。这就给审判机关出了一个大大的难题。相关证据和李明的供述均可证实,李明持刀在郝为强颈部、胸腹部连刺六刀,且多刀致命,深达骨质、将郝为强杀死,根据刀的数量、刺的部位和力度显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当处极性。但凶器的来源?李明的防卫性质难以合理排除成为处以极刑的软肋,且双方属亲戚关系,被害人郝为强也有一定过错。因为最主要的证据凶器的来源无法证实,判决李明极刑的法槌很难敲下,根据我国慎杀的死刑政策,为慎重起见,判决李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样的判决符合我国慎杀的死刑政策,也符合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编辑:孟海军,姜育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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