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三年办理1108件未成年人受侵害案
据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介绍,近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08件1255人,依法从严从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
活动现场(市检察院张剑拍摄)
甄贞表示,目前,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均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未检部门的办案范围包括未成年涉嫌犯罪案件和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侵害对象的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全市有3个分院、8个区院正在试点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案件。
市检察院牵头成立了全市统筹的附条件不起诉“新起点扬帆观护基地”,遍布全市各区的51个分站,至今已对349名未成年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跟踪帮教,助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的救助,北京市检察机关践行“双向保护”的理念,通过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推行对性侵案件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最大可能地减轻司法办案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近年来共向未成年被害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49.5万元。
活动现场(市检察院张剑拍摄)
典型案例一:20岁幼师用锥子扎幼儿获刑一年半
2015年6月,20岁的女教师周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某幼儿园小二班内,随意体罚幼儿,用锥子等锐器物扎刺李某某、张某某等7名幼儿。该幼儿园18岁的女教师陈某某、39岁的女教师张某某还分别针扎小三班一至二名幼儿。
该案经媒体披露并持续报道,引发社会密切关注,被市检察院列为督办案件。昌平检察院对周某某提起公诉,最终,周某某被法院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此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北京市首例以寻衅滋事罪定罪的幼儿教师针扎幼儿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昌平检察院未检部门及时与区教委联系,通报该案反应出的问题和隐患,引起了区教委的高度重视。区教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对当事老师及园长分别做出了开除、撤职处理,并以此案为契机组织幼儿教师进行培训,以确保辖区内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北京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主任岳慧青表示,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幼儿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惩治了破坏教育管理秩序的行为,有力地震慑了此类犯罪行为。同时,昌平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幼儿园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时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以点带面,发挥个案的警示教育作用,开展幼儿教师教育培训,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安全的幼儿教育环境。
典型案例二:未成年人遭校园欺凌视频网上疯传
2016年4月,朝阳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校内生纠集校外人员共同针对在校学生实施的涉嫌强制侮辱犯罪案。
16岁的女学生王某因同学间的闲言碎语迁怒于15岁的女同学张某,王某遂纠集在酒吧结识的校外人员将张某带至某酒店,实施强制侮辱行为,并将现场录像上传至网络,通过手机社交软件流传,给张某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
朝阳检察院未检部门受理此案后,为防止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继续被传播,开启绿色通道,采取了一系列紧急庇护措施。一方面,通过联络公安机关承办人召开沟通会,对数十名在场人员进行管控,查明涉案视频的传播范围,依次对接触过视频的人员进行训诫,严令其当场删除手机里的视频备份。
另一方面,通过相关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删除相关的网络信息和资源,阻断视频的网络传播。同时,还邀请了心理专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针对案件中暴露的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情况,检察院发出了检察建议。并依托检校联合机制,向学校延伸监督触角,并以“学生•家长两课堂”的形式,预防校园欺凌,净化校园环境,提升家长的防范意识,普及正确的处理方式。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岳慧青称,在面对未成年学生遭受欺凌的案件时,朝阳院未检部门能够采取紧急措施,通过与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的协同配合,及时保护了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抚慰其心理创伤。在案件办理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又主动作为,将监督触角延伸到酒吧等场所的管理,体现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责任感。
典型案例三:培训机构教师无证上岗致幼儿死亡
2016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半壁店某音乐艺术培训中心为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3岁)进行感统训练,在辅助王某某做仰卧起坐时,由于用力过大,致王某某头部剧烈摇晃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被外力作用特征,头部遭受剧烈摇晃颈部过伸或过曲,造成原发性脑干损伤死亡。且被告人的行为动作与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查,曹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被告人曹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通州区工商局高度重视,对该机构超范围经营问题进行了查处。
对于该案,岳慧青表示,在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该民办培训机构在教师资质、经营范围、管理机构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检察机关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将办案中发现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此案也提醒家长们:将孩子送到教育培训机构学习训练,应注意审核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及教学人员的资质。
释疑:幼师虐童为何是寻衅滋事罪?
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幼师虐童、针扎幼儿的行为是根据刑法第293条第一款: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或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或者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均属于情节恶劣。
“所以对于针扎幼儿的幼师周某某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有了虐待被监护人罪,此类案件就按照新罪名虐待被监护人罪处理。”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的主体原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对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不少非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被监护、看护人遭受虐待的现象不能定罪处罚。对此,《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新设罪名——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爱娣)